殷娟 2024-05-05
安全员报名需要登录各地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并登录,填写基础信息并保存,报名成功后,等待审核通过即可参加统一考试。
安全员报名入口官网:“安全员证”考核报名可登录“各地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具体报名操作流程
①打开报名网站:
登录各地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行业管理——建设人才——“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个人登录。
②注册账号并登录。
③点击“我的信息”-“照片上传”,上传个人免冠白底正面照。
④点击“我的信息”-“信息维护”,完善基础信息。
填写基础信息并保存,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并保存;
上传学历信息并保存;
上传职称信息并保存(如果没有建筑相关的职称,则不必上传);
⑤点击“业务申办”-“考试报名”,进行报名。
⑥报名成功,等待公司审核通过。
⑦公司审核通过后,等待地市审核。
安全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1. 考试时间:拟定于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12月中旬举行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各区市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以及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2. 考试方式:采用计算机在线答题的方式,考试结束后将即时给出考试成绩。
3. 考试内容:考题将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量和评分标准详见题库说明。
4.报名时间:原则上考试前一个月左右开始报名,即2月、5月、8月、11月报名,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安全员考试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员考试报名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核条件:
①年龄18周岁以上;
②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③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④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报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
②身份证;
③毕业证、职称证(法定代表人除外);
④近半年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电子照片。
注:①④网上填报、提交,②③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B证)考核条件:
①年龄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②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③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④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报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
②身份证;
③近半年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电子照片。
(注:①③网上填报、提交,②网上提交原件描扫件,建造师数据由系统自动对接)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考核条件:
①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②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③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④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⑤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报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
②身份证;
③毕业证或职称证;
④近半年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电子照片。
(注:①④网上填报、提交,②③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
安全员证如何分类
A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B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C类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员证考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