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馨 2025-01-19 07:50:50
近年来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攻读在职研究生学位,以提升自己的职业竞争力。然而,一些学生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了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了学术风气和社会公平。为此,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了《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教育公平。
近年来,尽管各高等学校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2年5月,教育部正式启动《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教育部多次召开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同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收到了大量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的形式正式发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各类学位论文,如出现作假情形,将依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作假行为定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伪造数据。
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至第六条:责任与义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确保论文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确保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处罚措施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的学位申请人员,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可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相关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且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校生若涉及作假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职人员则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及通报所在单位。
参与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人员,如果是学生,可被开除学籍;如果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被开除或解聘。
指导教师未能尽到职责导致学位论文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级或解聘。
学位授予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影响恶劣的,可被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减少招生计划,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问责。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调查与救济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责成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
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学术诚信的高度重视。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一办法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维护学术环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保障每一位学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